【资料图】 天眼查App显示,3月30日,毛晓彤与福建省华弘思意达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津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分别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毛晓彤诉称,两被告公司分别在各自运营的网店中使用原告形象和姓名进行商业宣传,易使浏览者误以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两公司均辩称,带有毛晓彤肖像的海报素材和图片已取得授权使用许可。 法院审理认为,两公司所获授权依据的聘请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为相关综艺节目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约定,而非独立的肖像权授权,故被告抗辩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两公司在各自网店刊登声明致歉,并分别赔偿毛晓彤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天眼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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