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钟雨欣 实习生刘爽 北京报道 【资料图】 从“人机互补”到“人机协同”,自动驾驶的蓝图在我们眼前展开。工信部相关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搭载辅助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乘用车新车销售量达700万辆,同比增长45.6%,新能源汽车辅助自动驾驶系统搭载比例达48%。 近年来,全球汽车强国争先恐后抢占高地,我国智能网联汽车从小范围测试验证逐渐走向大规模商业化应用推广的新阶段。值得注意的是,技术的“狂飙”也为人类社会传统的伦理观念、道德法则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课题。 “自动驾驶是人工智能最具代表性的应用场景之一,并且商用化速度非常快,逐渐往强人工智能方向发展。全新的人机交互方式催生了大量新型法律关系,为监管治理和风险应对带来了新挑战。” 近日,在“驶向未来:自动驾驶立法与监管前沿研讨会暨《迈向自动驾驶时代:全球自动驾驶规则要览》发布会”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梅夏英如是说。 “人机协同”模式带来新挑战:需平衡安全与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已然改变汽车产业形态。随着技术发展,在驾驶员自身不需要完全控制汽车的时候,安全保障、责任划分、数据使用以及机器伦理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副主任赵精武表示。 赵精武与会介绍了新书的发布背景。他强调,“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和安全保障三者之间的法律冲突问题,其实并未得到充分的调整。在此背景下,有必要梳理全球自动驾驶监管的核心问题与监管特征,以此进一步推动我国自动驾驶监管体系的完善。” 赵精武指出,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问题仍是监管中心。自动驾驶汽车是一个包含感知、定位、决策控制等多模块组成的复杂系统,所以它对智能大数据和雷达传感器的要求非常高,此领域还有很多技术和实际道路交通问题需要突破,同时需要具有普遍共识的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框架和指南。 “在无人类介入的完全自动驾驶情形下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车辆供应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和高精地图供应商等主体之间的责任归责问题如何判断?如果事故是由车辆控制系统的算法缺陷导致,负责设计、开发、更新、测试的利益 相关方责任应如何认定?”赵精武表示,自动驾驶致人伤害的侵权责任认定仍面临着一系列难题。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移动的计算设备,能够收集到的数据范围广、数量大、质量高,包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相关的数据产权、隐私保护、防范过度收集和违法滥用的监管问题极为重要。赵精武补充道,此外,自动驾驶汽车的风险数据难以支撑相关商业车险的研发,频发的伦理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指出,与一般技术引发的治理风险相比,自动驾驶引发的风险更具复杂性、系统性,带来的立法挑战更具颠覆性。“立法者和监管者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如何在一项技术的成本和收益尚不明确的情形之下探索建立敏捷适配的监管框架,以及如何在有序、安全、创新等各项公共利益之间达致动态平衡。” 全球视野下的自动驾驶规制:抢占战略制高点多位参会嘉宾围绕全球自动驾驶监管模式进行了探讨。赵精武梳理指出,美国和德国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德国同时对自动驾驶汽车做出了一些伦理性的限制。英国出台了相关的细则,形成了“审批-授权-操作者许可-使用监督-事故调查”的全流程闭环监管模式,体现了适应性的、精准的监管理念,将成为自动驾驶汽车商业落地的“制度助推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王莹重点围绕德国自动驾驶战略政策和产业发展进行了分享。2015年,德国联邦政府推出了《自动化和互联化驾驶战略》,提出自动驾驶发展的三个目标,即保持德国领先供应商地位,成为领先的市场,实现自动化和互联化驾驶的上路运行。 德国2017年出台了《自动化和互联化机动车交通伦理准则》并修订《道路交通法》,又于2021年制定《自动驾驶法》,实现了对L3级及以上级别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2022年5月,德国联邦参议院批准《自动驾驶功能汽车运营及交通法修改条例》。 王莹分析,德国保持立法与技术同步协调,具有前沿性和创新性,引入了L4自动驾驶级别,对车企技术提出较高要求。同时,引入技术监督员概念,赋予较高注意义务与责任要求。进一步明晰汽车制造商、技术监督员和车主的义务范围,有利于责任界定。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博士刘杰指出,自动驾驶产业的蓬勃发展,使得以人类驾驶员操控为核心的车辆形态、应用规则、监管等受到严重挑战,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政策法规以满足技术和应用变革的需求,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例如,美国交通部尝试通过调整机动车安全标准为自动驾驶车辆产品形态松绑。德国和日本通过修订道交法来推动更高级别的自动驾驶车辆上路。欧盟以政策法规强化自动驾驶车辆的普及应用,开展小批量的无人驾驶车辆型式认证。”刘杰说。 刘杰还提到,自动驾驶产业创新发展面临四大挑战,分别是“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实现研发、测试与商用正向循环”,“政策法规体系革新以保障产业发展”和“构建积极的社会环境支持产业发展”。 对此,刘杰建议,持续完善自动驾驶安全保障体系使其安全地融入交通系统,多方合作实现拓展自动驾驶的规模化应用,不断强化政策法规与监管体系建设以促进自动驾驶商业应用,同时,进一步构筑客观、包容、审慎的社会环境。 中国自动驾驶监管特点:试点先行,立法在后目光转向国内。“中国自动驾驶监管体系目前呈现出多维度和立体化的特点,涵盖车辆的产品管理、使用管理、测绘、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方面。”海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熙翔说。 同时,在立法路径上,我国采用“试点先行,立法在后”的方式,通过地方积累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最终为未来想象中的自动驾驶法提供实践依据。“在地方层面,深圳市尤为突出,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领域积极先行先试。2022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发布,有望在深圳市范围内解决智能网联汽车的入市、运营许可问题,同时强化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并明确责任分配,为自动驾驶在特定应用场景的商业化发展提供法律指引。” 林熙翔强调,相关车企应重视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除了需要遵守数据安全法的一般性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要求。特别是当处理的数据构成“重要数据”时,企业还需要向监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涉及跨境传输时应当通过主管部门的安全评估。 “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等等都可能涉及‘重要数据’类型。”林熙翔提示,在实践中,企业需要结合具体业务功能和形态盘点和识别数据类型,以判定是否构成“重要数据”处理者。 “通过将我国与域外各国的自动驾驶监管体系进行梳理和比较,可以看到,中国未来在自动驾驶修法的方向也将重点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定义、责任义务分配等问题。”赵精武表示。 他特别指出,L4级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完全参与了机动车的运行,对于因自动驾驶系统故障而发生的交通事故,自动驾驶系统的生产商应该承担责任。“涉及机动车的保有人、机动车的驾驶员、机动车的生产商、自动驾驶系统的生产商等多个主体围绕产品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问题,需要对《民法典》《产品质量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综合协调。”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云计算与大数据研究所内容科技部研究员呼娜英通过调研数据分享道,消费者对于人工智能发展总体呈现期待与担忧并行的复杂情绪。具体到智能汽车领域,消费者担忧主要集中于智能汽车自身安全、隐私数据泄露、网络安全等问题。 在呼娜英看来,目前人工智能已经逐步从伦理原则等“软法”约束,迈向更具实质性监管的“硬法”规制,呈现软硬法协同共治的新阶段。同时,由于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愈发多样,监管治理也聚焦到具体的场景上。此外,在自动驾驶的伦理原则中,德国《自动驾驶伦理准则》明确两个“不得”原则,即不得基于个人特征去选择牺牲、不得牺牲无关的第三方利益。 如何看待自动驾驶“最后一米”的安全?百度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晨从实务角度分析,自动驾驶保障体系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阶段。他结合相关研究指出,有数据表明自动驾驶比人类驾驶的碰撞事故后果更轻,情绪化、分心驾驶及身体不适都可能导致人类发生交通事故,但自动驾驶系统不受这些因素影响,有更高的碰撞规避能力。此外,自动驾驶系统在遵守交通规则、运动控制和响应时长方面都有良好表现。他建议用更加理性的态度、严谨的论证、充实的数据看待自动驾驶的安全问题。 过去未去,未来已来。在通往自动驾驶的路上,如何探寻新型的技术治理模式,发挥法律政策的效用,为自动驾驶产业提供发展空间,稳定市场信心和预期,仍需要多方努力给出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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