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有款新车发布后1小时内的‘盲订’量超过3000单”“某新能源汽车开启‘盲订’预售,意向金1万元抵扣购车款2万元,还可享受多项车主权益”……近段时间,汽车销售出现了一种新模式——“盲订”,即在新车未批量生产或仅公布部分配置信息的情况下,消费者根据有限信息,交纳意向金,车企则为消费者提供购车优惠或权益,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车辆。 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虽少了些“一手交钱,一手提车”的谨慎,多了几分购买“期货”的风险,但不少消费者仍然愿意接受这一崭新的营销方式。“消费者愿意付出时间成本,并甘冒一定风险,选择‘盲订’,主要还是因为能得到不小的实惠。”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曾咏梅表示,车企为吸引消费者,设定参与“盲订”活动的门槛普遍不高,一般只需要交纳几千元意向金,即可享受保养、装饰、优先交付、双倍抵扣购车款等多项权益,性价比较高。 然而,汽车“盲订”存在的风险值得关注。在读者来信和网友留言中,有不少反映“盲订”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其中,反映最多的,莫过于“所得非所买”。在人民网“人民投诉”栏目中,有网友留言:“我订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等了5个月才交付,结果销售告诉我电池不是此前宣传的知名品牌,而是换成了另外的品牌。”还有网友表示,所订汽车“无故两次延迟交付,8个月未拿到车,且不给退意向金”。 “盲订”汽车减配、与前期宣传不符、延迟交付等情况并非个案。“无论何种销售模式,都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如果在前期宣传以及订购合同中明确了汽车配置、交付时间等,后期交付却出现减配、更换零部件以及延迟交付等问题,车企就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正尉说。 对此,有的车企选择以赔偿现金或者赠送权益的方式解决纠纷。有的车企则干脆在新车宣传或合同中提示:“最终交付产品与图片及描述可能略有差异,以交付产品实物为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高正尉表示,即便在宣传页面或者合同中标注“以最终交付产品为准”,但如果车企实际履行情况与宣传中明确承诺的事项差别过大,仍涉嫌违约或欺诈。 有车企销售人员表示,车企将“盲订”购车方案作为新车型的营销方式,既可以提前锁定客户,抢占市场先机,提升品牌热度,又能够通过市场反馈与客户交流,进一步精准了解客户需求,并以此完善产品、提升竞争力。 “目前汽车市场竞争激烈,新车从研发到量产、上市销售要经过较长周期,如果企业从新车研发阶段就开始宣传并接受预订,对于企业经营运转有一定好处,也有利于推动汽车市场繁荣。”曾咏梅认为,“如果车企能够做到诚信经营、兑现承诺,那么消费者‘盲订’可以拿下性价比不错的新车,也算一种不错的营销方式。”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这种新的销售模式作出规范,但车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高正尉说,“此外,生产商、经销商、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相关主体也应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公开投诉方式、处理流程、退换货标准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提高消费争议解决效率。有关部门也应当及时为汽车‘盲订’销售制定清晰明确的准则和行为规范。” 来源:人民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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