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银保监会12月9日公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2010年颁布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下称《指引》)作出修订,文件体例由《指引》调整为《办法》,同时增加行政处罚条款。 “《指引》实施12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指出,国别风险主要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这些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 《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政治外交、经济金融、制度运营和社会安全环境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建立正式的国别风险内部评级体系并定期开展国别风险评级,国别风险应至少划分为低、较低、中、较高、高五个等级。 《办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承担监控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主要职责包括:审核和批准国别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和程序;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国别风险;监控和评价国别风险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对国别风险管理的履职情况;确定内部审计部门对国别风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职责。 上述负责人指出,国别风险准备计提是此次修订的重要内容。针对《指引》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准备的问题,《办法》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 也就是说,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充足且符合财政部相关要求,可以视同其足以覆盖国别风险准备,该机构不必重复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准备不充足且未达到财政部相关计提底线要求,则机构需要从未分配利润中计提国别风险准备,并纳入一般准备之中。 同时,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其中,中等国别风险计提比例不低于5%,较高国别风险不低于15%,高国别风险不低于40%。 《办法》明确,境外债务人可通过风险转移手段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境外债权的国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具体包括由第三方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保险、信用衍生产品、合格抵质押品等。 对于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办法》给予了六个月的过渡期。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办法》颁布实施前的存量国别风险准备不进行账务调整。 |
Powered by www.firstproduction.net 第一产经网
备案号:豫ICP备2022016495号-9© 2013-2017 联系我们:939 674 66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