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要闻】因基金销售负责人未取得从业资格,厦门证监局对招行、建行、兴业银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022-11-30 19:38:22| 来源: 金融界|


(资料图片)

金融界11月30日消息 今日,厦门证监局连发3张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违规事由均与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相关,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在厦门设立的分行均被点名。

经查,招商银行厦门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因素,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六、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建设银行厦门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评估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时,未考虑投资者收入来源、债务等因素,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个别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四、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二、部分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违反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未每半年对基金销售业务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适当性管理不到位,部分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违反了《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五、未按要求报备反洗钱工作相关材料,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2022年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决定》显示,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三家银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此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上述三家银行需向厦门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厦门证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关键词 责令改正 兴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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