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怂恿他人跳楼的老人,或已触犯故意杀人罪,刑法理论已有论证|世界消息

2023-07-02 02:02:26| 来源: 金宝每日说法|


【资料图】

江苏的一起跳楼事件引起了全网络的关注和热议,根本原因是一个大爷在现场的怂恿,一句不跳楼不是人让网友们情绪不宁!就在2023年6月29日,江苏苏州发生了一起跳楼事件,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穿着粉色衣服的24岁的小伙,在楼顶徘徊数小时,在生与死之间进行挣扎,也许他的生活面临了很多的经济压力。也许他的工作面临了很多人际关系的压力。也许他面临着升职的压力。也许他面临着学习方面的压力。又或许他面临着感情方面的困扰。总之,从他现在所处的位置,我们不难理解,他非常想结束自己的生命。正是因为他无法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所以他才想着用这样极端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他也知道这个方法不能够根本解决问题。所以他是非常的犹豫。从他的动作我们可以看出他非常的痛苦。他的情绪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选择状态。也许如果有一个他最亲近的人在旁边劝导他就能够想通了。然而,事实恰恰相反。就在这种生死关头,现场竟然有一名围观者朝着小伙大喊:“不跳不是人”,最终,他的目的达到了,这名小伙从楼上跳了下来,结束了自己年仅24岁的生命。

事后警方发布通告。这个现场高喊不跳不是人的老头已经被行政拘留了起来。只要稍微懂一点法律常识,我们就知道。行政拘留的处罚是非常轻微的。一般也就是关起来五天,十天顶多也就15天了。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没有达到犯罪级别的违法行为,虽然没有达到犯罪,但是也确实违法了,所以就使用轻微处罚的行政拘留。那么我们来讨论一下这个怂恿者是否触犯了刑事犯罪呢?从法律上来说,它其实是有可能触犯了刑事犯罪的。首先我们知道自杀是不触犯刑事犯罪的。但是帮助他人自杀就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了。帮助他人自杀,触犯的就是故意杀人罪。他的法理基础是这样子的。

帮助他人自杀,有物质上的帮助和心理上的帮助。比如有一个人他表态想自杀。但是他很害怕自杀的痛苦。比如从高楼上跳下来,摔得浑身碎骨,他觉得太影响形象,如果拿刀自杀的话又要承受肉体上的痛苦。而且一时半会儿还不会结束。如果喝农药的话可能会让他的内脏非常的痛苦,而且也有可能是一时半会儿不会结束的,要长期承受痛苦。那么假如此时此刻有一个人说,我也觉得你非常的痛苦。我觉得你自杀挺好的,那我给你一些安眠药吧。你又可以结束生命,又可以安详的死去。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物质上的帮助他人自杀。这个其实就是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是故意杀人罪的从犯,从本质上来说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也要按照故意杀人罪的刑事法条来进行惩罚。只不过说他是从犯比照主犯,要从轻处罚。如果帮助他人自杀未遂的话,那么还要在此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

而帮助他人自杀还有一种帮助,那就是心理上的帮助。其实求生是每个人的本能。当一个人有自杀的念头的时候,其实他还会有一个求生的本能在他的大脑里面增长。此时此刻,他的大脑里面有两个念头在互相拉扯。哪一个念头占据了上风,哪一个念头就能控制人的身体。所以说自杀其实就是一念之间的决定。而根本上其实就是两种念头互相斗争的结果。而此时此刻,如果有一个人对他进行了疏导,劝说和安慰。那么也许这个决定自杀的人,他就会打消自杀的念头。而如果此时此刻有一个人对他进行说服怂恿,告诉自杀的人,你必须自杀。或者自杀是非常好的,这就是在给自杀的人提供心理上的帮助。这也属于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本质上也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这一点并不是金宝每日说法随意杜撰的。也不是根据某一个人的感情随意编写的。这个理论在刑法理论上是有根有据的。各位读者,有兴趣的可以去查阅。

当然刑法上也有另一套理论。那就是说要把一个人的死亡与此人定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必须形成有a就有b,没有a就没有b的关系。如果运用这一套理论的话,要对这个怂恿者定上刑事责任是比较困难的。当然,即使让怂恿着与当事人跳楼难以建立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可以从寻衅滋事罪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适用,因为从事实上来说,他的行为可能已经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个严重的后果就是因为他的雄性姿势的行为导致现场的秩序混乱,从而导致抢救那位轻生者不及时,从而导致他人的死亡。那么这就不是简单的寻性姿势行为了,而是已经构成了犯罪。

当然,即使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但起哄者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确实可对其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不过这个处罚就是相当的轻微了。希望这个大爷能够吸取经验教训。不要随意的做吃瓜群众,不要随意的起哄闹事。也要懂得尊重他人的生命。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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