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领域迎来严监管时代。 (资料图片) 近日,多个监管部门陆续披露债券领域中介机构及相关负责人的“罚单”。首创证券因东方园林公司债项目而被北京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而国海证券一名前员工因“胜通债”被罚30万元。 从多个案例可看出,监管层的关注焦点主要在于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范,比如审慎核查是否足够、专业把关是否严格、是否勤勉尽责等。这也对从业人员敲响警钟,要多一点责任心,少一点侥幸心理,时刻绷紧“勤勉尽责”的弦。 首创证券收到警示函 近日,北京证监局披露今年以来债券领域中第二张对证券公司的“罚单”。 北京证监局指出,首创证券作为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园林”)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的主承销商,存在两项违规事项: 一是债务逾期情况核查不充分。东方园林2020年12月18日公布发行公司债券“20东林G1”募集说明书时,存在部分债务违约情形,首创证券未对相关逾期情况进行充分核查。 二是违规担保事项核查不充分。首创证券未能及时发现东方园林2019年3月发生的违规担保事项,底稿中未见留存东方园林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核查的有关记录。 对此,北京证监局对首创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首创证券应充分吸取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今年2月,北京证监局已对中信建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监管认为该公司在开展债券承销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质控、内核把关不严;二是工作规范性不足,个别项目报出文件存在低级错误;三是受托管理履职不足。 “胜通债”项目负责人被罚 在部分债券案例中,监管不仅对券商进行处罚,也向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体现监管的“零容忍”决心。 根据近日证监会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时任国海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执行董事、山东胜通集团公司债项目负责人孙某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公开信息显示,孙某飞已从国海证券离职。 据悉,2016年1月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孙某飞为项目负责人。次月,证监会核准胜通集团的公司债申请。国海证券在这单项目上承销费为1798万元。 然而,经证监会调查发现,2013年至2017年期间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 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其出具的《关于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主承销商核查意见》、相关债券的上市核查报告及《期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中与上述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证监会认为国海证券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以下四项未勤勉尽责的情况: 一是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 二是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三是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 四是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 2022年3月,证监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在听证过程中,孙某飞提出多个申辩意见,比如认为胜通集团属于有组织、有策划、有分工的恶意、系统造假,其本人客观上确实无法发现异常线索;其本人已开展必要工作,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基于此,孙某飞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经过复核,证监会认为孙某飞作为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所涉相关文件负责。财务会计信息是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不能成为豁免承销机构审慎核查义务的依据。 此外,监管未关注、市场未有质疑声音以及胜通集团前后累计发行二十余期债券均不是国海证券及孙某飞未勤勉尽责的免责依据。证监会对孙某飞的申辩意见最终没有采纳。 校对:赵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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