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四宗罪”!券商档案主管被判11年

2022-11-22 18:48:40| 来源: 中国基金报|

券商中后台不如前台部门赚钱,这或许是证券从业者们的普遍认识。但在“捞偏门”上,后台部门却同样具备“商机”。

2021年9月,据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消息,上海君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相关资料图)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一份刑事判决书公布了刘某的涉案情况:刘某原系某头部券商(以下简称A券商)行政办公室主任助理兼档案管理主管,因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四项罪名,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7万元。

据悉,凭借分管档案管理、招投标管理、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商旅平台建设等工作便利,刘某与他人共同侵吞A券商钱款约249万元,与他人共计贪污钱款约542万元。

来看详情——

利用管理档案便利

合谋他人侵吞249万

复盘刘某的犯罪事实,最早要追溯至2014年。彼时,刘某任A券商总裁办公室档案管理总监,2014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刘某通过与多名档案管理服务商进行合谋,侵吞A券商钱款共计248.98万余元。

例如,刘某与档案管理服务商上海权析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控人王某合谋,由权析公司在实际业务发生费用之外虚增项目费和保险金,再由刘某制作《情况说明》向A券商结算。

在此操作下,二人将虚增费用转化为档案数字化扫描量和档案打印量的费用,以此骗取A券商支付虚增款项。王某再通过直接提现或经由其控制的关联公司套现等方式,获取钱款共计164.98万余元,并交予刘某最终占有。

类似地,刘某授意为A券商提供融资融券等业务档案数字化服务的某供应商副总经理姚某,虚增部分课题费列入与A券商的结算单中,并由刘某骗取A券商支付虚增款项。通过此方式,刘某从姚某处获得65万余元。

另外,从为A券商档案中心提供档案耗材服务的某公司负责人沈某处,刘某也获得了19万元。在耗材使用不超过月度10万元和年度100万元预算的前提下,沈某虚增与A券商按月结算的耗材使用量,并由刘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A券商支付虚增款项。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与刘某的“长期合作”,权析公司的实控人王某也在今年10月因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三项罪名被“判三缓四”,并处罚金20万元。

升职后变本加厉

贪污钱款542万

2017年9月,刘某迎来了正式升职:经A券商党委会批准,刘某被任命为A券商总裁办公室主任助理兼档案管理主管,分管档案管理、招投标管理、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商旅平台建设等工作。

职务发生变动后,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分管及直接负责档案管理及档案业务结算的职务便利,与他人共计贪污钱款541.69万余元。其手法包括虚增项目费及保险金、虚增课题费、虚增耗材使用量等。

另外,刘某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特定关系人钱某的薪酬由每月1万元增至4.8万元,并授意权析公司实控人王某将增加部分列入A券商结算单中,由其利用职务便利将之转化成档案数字化扫描量和档案打印量的费用。该部分涉及共计97.68万余元的费用,最终由A券商承担。

升职后,刘某也开始通过“帮忙”,陆续接受来自供应商、业务往来单位的好处费。例如,某公司为A券商提供企业数字档案馆技术开发服务,刘某曾为该公司介绍业务、客户等方面给予帮助,陆续收受来自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的感谢费共计35万元。

对于“老朋友”权析公司实控人王某,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王某与另一股东苏某调解纠纷,并帮助王某以其实际控制的公司继续承接A券商的电子化业务和资料寄存业务。为此,王某在2021年4月给予刘某感谢费20万元。

在收受王某20万元贿赂款后,刘某通过ATM机存款方式分次存至其本人浦发银行账户,后又将其中16万元陆续转入其在A券商期货有限公司的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并用于期货产品的交易。该行为又构成洗钱犯罪,犯罪金额16万元。

一审判决11年有期徒刑

刘某的东窗事发是在2021年9月,彼时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对刘某进行了约谈,在约谈过程中刘某主动交代了尚未被调查机关掌握的职务侵占、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交代洗钱犯罪事实。

此外,刘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赃款20万元,特定关系人钱某退赔赃款37.5万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刘某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虽然证券从业者不得炒股,但刘某曾在2020年作为A券商的核心骨干,被列入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内。辩护人提出,刘某愿意以所持A券商个人股折价款退缴部分赃款,希望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对刘某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审理期间,刘某与A券商就刘某所持个人股折价80万元以退缴部分赃款达成一致。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与他人共同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

此外,刘某还通过转移资金、投资等方法掩饰、隐瞒贿赂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予以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刘某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法院在量刑和数罪并罚时一并予以考量。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犯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受贿罪、洗钱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7万元。追缴刘某赃款连同已退缴的钱款发还被害单位,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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