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证券时报记者 黄小鹏 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了鲜言操纵市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作为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案件,备受关注。 如同偷盗、抢劫案告破后第一步应归还受害人财物,然后才对犯罪分子进行其它惩罚一样,《证券法》也确立了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但因各种原因过往司法实践中一直没有兑现这一原则。 证券违法犯罪通常金额巨大,一旦被罚金额也非常之大,而投资者损失和索赔金额也很大,此类案件还经常伴随着违法犯罪主体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如很多ST公司、乐视网等),在这种情况下,“罚先赔后”就成了股民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重要原因。执行难,也与诉讼时间长一道成为投资者维权中的“两大难”,不仅增加了维权成本,甚至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意愿,侵蚀着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 原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曾提出推进证券罚没款赔先罚后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建议,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共鸣。昨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审判结果,无疑是市场维权类案件司法上的一个突破,让投资者有了更多期待。 作奸犯科者受到惩罚,受害者得到司法救济,这是资本市场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也是全面注册制顺利推行的重要外部条件。在为鲜言案率先打破“赔先罚后”点赞之外,我们还希望它只是一个开端,希望“罚先赔后”今后成为维权类案件中的普遍惯例。今后不仅操纵市场类案件都要实行“赔先罚后”,而且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欺诈上市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均应落实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 为保证这一原则能得到更有效地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应进一步完善,如修改《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中相关条款,罚没收入应暂缓进入国库,或者建立入库后可以回拔的制度,从根本上解决行政罚款“与股民争利”问题,更好地落实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不久前,市场上出现了投资者对“造谣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事件,现在又出现了“赔先罚后”的司法突破,我们相信,随着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提高,“三公”原则将会得到更好的实现,投资者对市场法治的信心会越来越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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